邯鄲市馳威運輸有限公司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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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鄉(xiāng)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裁定書

(2020)冀0407民初1101號

原告:邯鄲市馳威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鄲市肥鄉(xiāng)區(qū)毛演堡鄉(xiāng)后屯村路西。
負責人:宋杰的,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永峰,河北邑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鄲市叢臺區(qū)滏西大街**。
負責人:溫濤,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田雨,該公司法律顧問。
委托代理人:歐益滿,該公司法律顧問。

本院認為,原告提出撤回對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應當準許原告撤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邯鄲市馳威運輸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2910元,減半收取1455元,由原告邯鄲市馳威運輸有限公司承擔。

審判員徐東
書記員高偉釗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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