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縣人民法院
民事執(zhí)行裁定書
(2020)豫1627執(zhí)保459號之一
申請人:河南太康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康縣城謝安路西段。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627706720296F。
法定代表人:邵星,任該行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毛海山,任該行資產(chǎn)部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盧云三,該行法律顧問。
申請人河南太康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縣謝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邵群,任該公司董事長。
被申請人:馮高峰,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漢族,居民,住鄭州市。
被申請人:沈艷麗,女,1962年9月13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太康縣。
被申請人:張濤,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太康縣。
被申請人:王健康,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太康縣。
被申請人:楊磊,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太康縣。
太康縣人民法院(2020)豫1627民初5066號民事裁定書已部分保全,應(yīng)予結(jié)案。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審判員劉安峰
書記員王瑩瑩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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