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東西湖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裁定書
(2020)鄂0112民初3894號
原告:東方電氣集團東方汽輪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陽市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園區(qū)金沙江路**,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600205250521B。
法定代表人:馬義,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梁云,公司法律事務部副主任法律顧問。
委托訴訟代理人:熊向莉,公司法律事務部法律顧問。
被告:中國電建集團湖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東西湖區(qū)金銀湖街新橋四路**,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0003164242217。
法定代表人:劉洪。
本院認為,原告東方電氣集團東方汽輪機有限公司撤回起訴是對自己權利的處分,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東方電氣集團東方汽輪機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332元(已減半收取,原告東方電氣集團東方汽輪機有限公司已預繳),由原告東方電氣集團東方汽輪機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殷璇
書記員李芬
20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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