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州鐵路運輸法院
民事一審裁定書
(2020)遼7102民初11號
原告:黑山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住所地遼寧省黑山鎮(zhèn)。
法定代表人:曹洪,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昆平,男,該公司項目部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金濤,遼寧乾開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中鐵三局集團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趙陽晨,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文龍,男,該公司法律顧問。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進超,男,該公司職工。
本院認為,原告黑山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申請撤訴,其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yīng)當準許撤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黑山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11006元,減半收取計5503元,由原告黑山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負擔(dān)。
審判員孫婧
法官助理馬俐
書記員王柏楠(代)
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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