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志敏與永吉縣林業(yè)局行政處罰一審行政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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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縣人民法院

行政一審裁定書

(2020)吉0221行初9號

原告梁志敏,男,漢族,1955年11月16日出生,住永吉縣。
被告永吉縣林業(yè)局,住所地永吉縣口前鎮(zhèn)**。
法定代表人李占軍。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英偉。
委托訴訟代理人武金龍。
委托訴訟代理人肖建國,該局法律顧問。

本院認為,原告梁志敏在訴訟期間自愿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yīng)當(dāng)予以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十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梁志敏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梁志敏負擔(dān)。

審判員吳利爽
書記員梁冰冰

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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