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國家賠償再審裁定書
(2020)湘行再46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胡冬泉,男,1962年4月24日出生,漢族,住汨羅市。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湯輝,女,1967年3月16日出生,漢族,住郴州市北湖區(qū)。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胡莉,女,1988年10月2日出生,漢族,住郴州市北湖區(qū)。
上列再審申請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楊凱,湖南尋夢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列再審申請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張丹,湖南尋夢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汨羅市白水鎮(zhèn)人民政府,住所地汨羅市白水鎮(zhèn)。
法定代表人熊細平,該鎮(zhèn)鎮(zhèn)長。
委托代理人吳玉進。
委托代理人楊華平,該鎮(zhèn)法律顧問。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湘06行終9號行政判決;
二、撤銷湖南省屈原管理區(qū)人民法院(2019)湘0691行初22號行政判決;
三、本案發(fā)回湖南省屈原管理區(qū)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審判長熊春明
審判員王帥
審判員黃安
法官助理馮振營
書記員李思其
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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