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丙花與吉林航空維修有限責任公司生命權(quán)、健康權(quán)、身體權(quán)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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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昌邑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裁定書

原告:曹丙花,女,1967年8月24日生,漢族,住吉林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俊麗,吉林省企業(yè)法律顧問協(xié)會法律顧問。
被告:吉林航空維修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馮永剛,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世堯(系該公司人事助理),男,1990年8月17日生,漢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剛,吉林北國律師事務(wù)所律師。廣州刑事律師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曹丙花撤訴。
案件受理費50.0元,退還曹丙花。

審判員??王占峰
法官助理??張超
書記員??劉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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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5